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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违规处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12-12  点击量:

为确保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以下简称CET)安全平稳实施,对我省CET考试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等相关处罚办法和程序进行处理。

第一章 考生违纪、作弊、扰乱考试秩序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科目成绩无效。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十)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一)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十二)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十三)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十四)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考试作弊行为,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暂停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1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第三条  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如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终止其继续参加本次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科目成绩无效。考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作弊行为,教育考试机构通报其所在学校,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作弊的;

(三)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四)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

第五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考生违规行为,依申请向社会有关方面提供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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